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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某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偃师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偃师市人民检察院以偃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某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2009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薛某某于2009年12月19日因病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九)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菊环

审判员刘海波

代理审判员董会民

二0一0年二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寇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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