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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与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云朋,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某某与被上诉人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卧龙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0日作出(2009)宛龙卧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江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8月11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卧龙区人民法院(2009)宛龙卧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929元,退回上诉人江某某。

审判长贺学海

审判员李进军

审判员李晓梅

二0一0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李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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