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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XX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因与李某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XX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x。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红玉、李某某,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

委托代理人:冀芳,洛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洛阳XX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因与李某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10)孟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洛阳XX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红玉、李某某和被上诉人李XX及其委托代理人冀芳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10)孟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刘龙杰

审判员:祖萌

审判员:刘耀国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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