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系王某甲之父。
委托代理人孙兴克,开物律师集团(郑州)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
上诉人王某甲因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常爱萍
审判员黄某勇
代理审判员贾建新
二○一○年五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夏文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