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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系王某甲之父。

委托代理人孙兴克,开物律师集团(郑州)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

上诉人王某甲因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常爱萍

审判员黄某勇

代理审判员贾建新

二○一○年五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夏文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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