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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现年48岁。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2月6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汤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1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豫x号大型普通客车沿1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581公里加50.5米处时,将由路X路西横过公路的周××撞倒,造成车辆损坏,周××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0年11月25日15时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汤阴县交警大队认定,李某在该事故中负主要过错责任,周××在该事故中负次要过错责任。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调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法医鉴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调解,且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故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黄某

二○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焦居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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