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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南阳市河南油田支公司与刁某某、闫某丁、张某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河南油田支公司。

负责人尹某某,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涂鹏程,河南玉友(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刁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丙,男,汉族,1969年9月14日。

原审被告闫某丁,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闫某戊,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张某己,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河南油田支公司(以下简称人财油田支公司)与刁某某、闫某丁、张某己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5日作出(2010)宛龙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人财油田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未查明受害人刁某某实际花费的医疗费用数额,未对张某己已垫支的医疗费用予以查明,该医疗费用应当作为交强险的理赔数额予以确定并一并处理。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宛龙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梅安生

审判员田晓凯

审判员李郧钦

二0一一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陈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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