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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非法经营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10年7月30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于2010年8月20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逮捕。现押于尉氏县看守所。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鼓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1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维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至2010年5月,被告人白某在没有取得烟草专卖局颁发的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吴××、李一×、张××处购进假冒伪劣香烟,价值x元,销给苏××、陈××、杨××等人。被告人白某在庭审中供认其销售假冒伪劣香烟违法所得为1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白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白某供述,证人吴××、李一×、苏××、陈××、杨××、张××、王××、黄××、李二×证言,鉴别检验报告,开封市城区烟草专卖局证明,汇款单据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卷烟,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白某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白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30起至2011年3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马玉宏

审判员何云娣

审判员肖立新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胡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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