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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丁某非法经营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中方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中方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XXX;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06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中方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因取保候审不能到案,中方县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1月22日批准决定逮捕被告人丁某;经网上追逃,2011年3月17日被抓获归案,又因身患严重疾病被看守所拒收,2011年3月20日经中方县公安局决定,被监视居住。

中方县人民检察院以湘中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肖建华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尹全新、肖佐茹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岳求生担任记录。中方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勇、被告人丁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丁某自2006年2月开始,以电话或当面收受码某买码某形式非法在中方县X村自己家中从事地下“六合彩”活动,将收受的码某情况以电话的方式上报给其上线庄家宾开银(另案处理),然后按上线庄家的要求将收受的码某扣除提成后通过邮局汇款到指定账户,对于中奖的码某也由其接受上线庄家的汇款后兑付奖金。从第十八期某始到第九十五期某公安机关抓获时止,被告人丁某共计收受码某码某x元,按约定的10%提成,共从中非法获利x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丁某已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7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丁某的户籍证明、汇款收据、码某、码某等书证,证人杨某香、杨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检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违反国家规定,参与组织非法地下“六合彩”活动,为上线接受码某投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中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丁某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丁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案发后退缴了部分违法所得,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对被告人丁某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被告人丁某尚未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应当继续予以追缴。

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丁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丁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某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缴纳期某为: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2日起30日内缴清);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丁某非法经营犯罪所得的赃款人民币一万六千三百一十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肖建华

人民陪审员尹全新

人民陪审员肖佐茹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岳求生

附:判决书中引用的法律条文的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某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某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某、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某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某为原判刑期某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某刑的缓刑考验期某为原判刑期某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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