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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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挪用资金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挪用资金2009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7月31日被逮捕。现押濮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马某,河南心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挪用资金罪,于2010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辩护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期间,濮阳县人民检察院申请延期补查二次。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被告人吴某某在濮阳县X村信用合作社文留信用社刘楼分社工作期间,伙同刘XX、龙XX、高XX(均另案处理)三人一起利用临柜办理储蓄存取款业务的职务便利,采用挂失密码、挂失存单、现金部提等方法,将河南省新乡市储户史XX、宁夏银川市储户惠XX、蒋XX、河南省淇县储户任XX、姜XX等人存在刘楼分社的共计680万元定期存款挪到了高XX之子高X(另案处理)提供的账户上,供高X进行营利活动。后高X用其它款项归还290万元。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讯问被告人吴某某、宣读了被告人吴某某供述、证人高X、龙XX、刘XX、史XX、蒋XX等人证言、印章鉴定书、河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存取款凭证、帐目流向图、濮阳县X村信用社及文留信用社营业执照、文留信用社文件、案发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身为信用社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供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吴某某对检察院指控辩称:是信用分社主任高XX指使自己这样做的,具体数记不清了,自己并不知道高X是进行营利活动,当庭未提交证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辩护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吴某某挪用本单位资金供给其他单位使用(中原油田第五中学450万等)这些资金并非是吴某某以个人名义借给其使用,故不应计算在挪用数额之内。高X采用伪造存单的手段提前支取所揽存款,而被告人吴某某是在高同彬的指使下违规操作,并没有帮助高X挪用资金的故意,这种方式支取的410万元不应计算入吴某某挪用资金数额,而盖有龙XX印章办理的提前支取姜XX,任XX的97万元,不应认定为吴某某所为,所以吴某某的挪用涉案金额应为180万元,且被告人吴某某迫于领导压力,被动做案无明确犯罪目的,挪用的资金部分已清偿。吴某某又是在没有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说明问题,应认定为自首,庭审中积极悔罪,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被告人吴某某任濮阳县X村信用合作社文留信用社刘楼分社储蓄柜员。期间,被告人吴某某伙同刘楼分社刘XX(另案处理)等人利用临柜办理储畜存款业务之便,将储户的定期存款挪用给该社高XX(另案处理)之子高X(另案处理)进行营利活动。2007年10月17日,被告人吴某某经刘XX等人授权采取现金部提方式,为高X办理提前支取河南省沈丘县储户李小X的定期存款80万元,直接汇入高峰提供的帐户。存款到期后,高X用其它款项将该存款偿还。2008年2月5日被告人吴某某经刘XX等人授权采取现金部提方式,为高X提前支取河南省鹤壁市储户张利X的定期存款30万元直接汇入高X提供的帐户。存款到期后,高X用其它款项将该存款偿还。2008年3月21日,被告人吴某某经刘XX等人授权,采取挂失存单的方式,分四次为高X办理提前支取河南省新乡市储户史XX的定期存款200万元,直接汇入高X提供的帐户。2008年4月22日,被告人吴某某经刘XX等人授权,采取挂失存单的方式,分三次为高X办理提前支取史XX的定期存款100万元,直接汇入高X提供的帐户供其使用。2008年5月9日被告人吴某某经刘XX等人授权,采取挂失密码方式,分四次为高X办理提前支取宁夏银川市储户惠XX的定期存款180万元,直接汇入高X提供的帐户供其使用。存款到期后,高X用其它款项将该存款偿还。2008年5月30日被告人吴某某伙同刘XX等人采取挂失密码方式,为高X办理提前支取河南省鹤壁市储户任XX、姜XX、谈XX等12个人的定期存款97万元,直接汇入高X提供的帐户供其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吴某某供述:我是从2006年至2008年6月在刘楼分社任柜员,柜员号为x。我们刘楼分社共有四个人,分别是主任高XX、副主任刘XX,柜员龙XX和我。高X都是用先挂失密码,如果有存单就直接取,没有存单就再挂失存单的方法,将储户的存款转走的。史XX的存款是高X转走的,就在前几天,史XX来我们分社支取存款时,我在营业厅查了一下,他的存款已经转走了。办理挂失转账时,如果是挂失密码,需要储户本人持身份证原件来办理,我们查验后复印并保留身份证复印件,按规定,储户本人必须到场,并填写申请表,我们再打印申请书让储户签字。如果是挂失存单,也必须储户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场,并填写申请表,我们再打印申请书让储户签字。史XX的四张50万元的存单,共计200万,这四张存单的钱都是我帮助高X办理的提前支取,当时办理这四笔提前支取业务时,高X拿着四张存单去的,按规定,需要史XX的身份证原件和高X的身份证复印件,高X说人家用钱呢,要提前支取,当时我让刘XX给高XX打电话,高XX安排让给高X办理,于是经刘XX授权我给高X办理了提前支取,把史XX的200万取出存入高X提供的账号上,高X在银行凭证的客户签名处签了字,刘XX在凭证背面签了字。2008年4月22日,刘XX让我把史XX存单上的100万取出。办理这些业务是经过刘XX授权的签字的,然后这100万都存入高X提供的三个存折上了。2008年4月23日户名为惠XX的转账、存、取款凭证是经我手办理的,是从宁夏惠XX和蒋XX的400万从银川转账后存入这些帐户的,又取出存成定期一年存款的凭证,当时是蒋XX去办理的这些业务。在2008年5月9日,经我手又把惠XX的90万定期存款分两次取出后又合在一起存入高X的账户。在当天还把惠XX的另一笔90万定期分两次取出后将其中的75万存入蒋XX的账户,另外15万是高X取走的。取惠XX这两笔存款时均不到期,是提前支取。2008年5月17日从账号为x户名为任XX取款是我经办的,当天存入高x户30万。

2、证人高X证言;我是从2008年初开始挪用信用社储户存款的。我挪用信用社储户存款的原因是因为我做生意没有资金,所以就想到挪用信用社储户的存款了。因为我父亲高XX是刘楼分社的主任,我与刘楼分社的人都认识,所以选择在刘楼分社挪用储户的存款,这样挪用钱时方便。我挪用的钱都是刘XX,龙XX,李XX,吴某某他们四个人帮着我挪的。我先找人拉存款,再让刘XX、龙XX、李XX、吴某某帮我在刘楼分社将拉来的存款挂失,提前支取,这样就能挪用储户的存款了。我挪出来的资金都让我自己做生意用了。我挪用储户钱的方法大概有五种,一是凭单支取的,挂失存单提前支取。二是凭密码取的先挂失存单后挂失密码,再提前支取。三是让刘楼分社刘XX、龙XX、吴某某、李XX等复印储户的定期存单,然后造个假存单,直接提取。四是销转开户,就是把储户的定期存单销户转到储户的活期折上将钱取走。五是存小额,开大额。即在信用社的业务电脑上存入相应的小额活期,给储户从另外的电脑上开出储户存入的大额存单,将储户的钱取走。

3、证人刘XX证言:李XX、李XX款的存单是吴某某打印的,李XX存单上的54万元和李XX存单上的30万元当时存入刘楼分社了,后来都被高X挪用走了。吴某某知道高X转钱的事,因为具体办理业务的不是吴某某就是龙XX办的,吴某某也知道高X私自转客户的存款的事,并且也帮助高X先挂失客户的存款再转走。我们信用社正常的挂失业务应该是由客户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来办理挂失业务的,但吴某某给高X办理业务时都是由高X拿着客户的身份证复印件来办理的。史XX存的四张存单200元都被高X转走了。

4、证人龙XX证言:吴某某给高X私自转储户的钱了,我们是从2007年冬天就开始了,从开始到2008年3月份是用挂失密码的方法,转移储户存款,从2008年3月份到2009年4月份是用修改储户密码后再挂失存单的方式转移储户存款,这些方式吴某某都知道,并且也亲自操作了。我和吴某某一起时各人用各人的柜员号,每人都有自己的密码,我们之间谁也不知道谁的密码。只要存单上显示吴某某的柜员号,那一定就是他办的业务。同样是我的柜员号就一定是我办的业务。李XX、李XX在刘楼分社存款84万元是吴某某和刘XX办理的,因为上面有他们的手章,这两张存单上的钱已被高X转走了,史XX的四张存单是吴某某和刘XX办理的业务,存单上的钱都被高X转走了。2008年5月9日提前支取惠x账户90万,2008年5月9日提前支取惠x账户90万是吴某某办理的,支取后存入高X的账户。5月17日姜XX,任XX等存入定期存款9笔共38万元,2008年5月18日谈XX,许XX等存入定期存款9笔共72万元的存取款凭证是吴某某办理。史XX的100万,2008年4月22日提前支取是吴某某办理的。

5、证人史XX证言:我家是新乡的,我在濮阳县文留信用社刘楼分社存了450万元一年期定期存款,其中有350万元已经到期了。

6、证人王XX证言:2008年3月21日,史XX到濮阳县文留信用社刘楼分社存了200万,我跟着他去的。2008年4月15日,史XX到濮阳县文留信用社刘楼分社存款时我跟着去了,这样他存了150万元。2008年7月11日,史XX又到濮阳县文留信用社刘楼分社存款时我又跟着去了,这次我在帐户上划下了20万元,作为补偿费给史XX了,史XX在他的农村信用社的卡上划下了180万元,合在一起,存了200万元。袁XX是安阳市X村信用社的职工,2008年5月17日、18日两天,袁XX介绍别人到濮阳县文留信用社刘楼分社存了84万元。

7、证人任XX,任有X证言:我们在濮阳县文留信用社刘楼分社存入的一年定期存款不能取了。前天到文留信用社取款时刘楼分社的工作人员告诉我他们内部出问题了,钱取不出来,让到公安局报案。共存有九十七万元。到期后我父亲给曹X凤打电话说去取钱,曹X凤说出了点问题让等等再取,后来一直给她催要,她都说让等等,前天我们来取钱时才知道不能取了。

8、证人蒋XX证言:2008年6月19日,我在刘楼分社存款151万元。2008年4月23日和惠XX在刘楼存了400万,我存了50万,惠XX存了350万,其中惠x年5月或6月取了90万,另外的钱我和惠x年4月22日在刘楼取出了。2008年7月24日我在刘楼存款150万。

9、证人袁XX证言:我帮王XX拉过存款,拉到文留信用社刘楼分社了。2008年5月中旬,王XX让我帮忙往濮阳县文留信用社刘楼分社拉存款,说按存款额的10%给我贴息,于是我又找到鹤壁市的张XX,让她帮忙拉存款并说给他9.5%的贴息,张XX同意了。

10、证人张XX证言:2008年5月份,袁XX给我打电话说濮阳那边有朋友让我帮忙在那存款。为了完成存款任务,当时我还先到濮阳县文留刘楼农村信用社看了看,一看是正规储蓄所,这样我本人在那存5万元块钱,定期一年,还有其它人在那存一年定期八十四万元,当时袁XX给我一万元现金做好处费,后来陆续鹤壁的人存74万元。

11、提取笔录

12、发还笔录。

13、案发经过。

14、文留信用社证明二份。

15、濮阳县X村信用合作社联社刘楼分社营业执照。

16、李小X、张立X、李X、郭玉X302万流向图及流向凭证。

17、鉴定结论。

18、户籍证明。

上列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被告人吴某某辩解,自己是在其主任高XX的指使下办理的,并不知道高X用这些款进行营利活动,与本院采信的证据相矛盾,且明知自己是违规操作办理提前支取业务连续挪用数款,故其辩解理由不予支持。其辩护人辩护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经传唤即到案,且如实供述,应认定为自首,挪用数额应为180万元。公安机关证明是2009年5月27日对高X案立案侦查,其过程中经查帐发现吴某某有挪用嫌疑初步查证固定后,2009年6月23日即传到案,故自首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身为信用社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储户存款归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挪用资金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挪用资金罪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第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23日起至2012年6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迎春

审判员:后利珍

审判员:韩晓燕

二O一O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鲁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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