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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洛阳盈万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陈某甲、陈某乙,公民代理。

被告洛阳盈万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军、付某某,河南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洛阳盈万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后查明:2006年被告从原告处购进油漆2万元,后于2008年5月付5000元,下欠x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付,原告无奈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洛阳盈万家具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12日支付某告货款x元,其他部分原告自愿放弃。

二、如逾期支付,被告自愿按x元支付某告货款,并承担利息1000元。

本案诉讼费87.5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同意本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字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志伟

二00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沈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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