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某
被执行人刘某
被执行人上海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09)普民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规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885元。不足之数,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汤晔
审判员周卫国
书记员张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