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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申请执行陕西省XX建筑工程公司及王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城固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李X,男。

被执行人陕西省XX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XX,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X,男。

本院于2012年2月8日受理李X依据本院(2011)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陕西省XX建筑工程公司及王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701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给被执行人陕西省XX建筑工程公司做工作,已全部付清拖欠工程款。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清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孟勇

审判员:韩幼文

审判员:李某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陈奕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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