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X,男。
被执行人陕西省XX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XX,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X,男。
本院于2012年2月8日受理李X依据本院(2011)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陕西省XX建筑工程公司及王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701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给被执行人陕西省XX建筑工程公司做工作,已全部付清拖欠工程款。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清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孟勇
审判员:韩幼文
审判员:李某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陈奕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