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沈中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中县X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辽中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镇长。
委托代理人:卢某某,男。
上诉人陈某诉被上诉人辽中县X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沈阳市辽中县人民法院[2011]辽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为,原告于2010年7月9日向被告提出行政赔偿申请,被告已向原告作出了答复,原告没有针对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起诉,原告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一款(一)、(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陈某的起诉。
上诉人陈某上诉称,一审裁定驳回起诉错误,理由是:上诉人向一审提交的书证物证事实相吻合,被上诉人没有提交书证物证;行政赔偿案件是单独审理程序;被上诉人于2009年2月29日作出的答复被法院判决撤销,其于2009年10月26日作出的答复法院不予立案。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根据其提出的请求事项作出行政赔偿判决。
被上诉人辽中县X镇人民政府答辩称,一审裁定合法,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原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维持沈阳市辽中县人民法院[2011]辽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某涛
代理审判员赵春玲
代理审判员杨帅
二0一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马乐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