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中心。
委托代理人张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本院于2010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某中心诉被告张某某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蒋骏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被告因开业需要向上海银行京东支行提出开业贷款申请,并于2006年7月24日签订《上海银行开业借款合同》,向银行借款人民币70,000元(以下币种同),贷款到期日为2008年7月28日。同时,经被告申请,原告为被告提供开业贷款担保,担保期限24个月。因被告未及时归还上述贷款,造成逾期,原告为被告代偿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73,166.47元。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遂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归还原告为其代偿的73,166.47元。
被告对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无异议,希望能与原告达成调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某某归还原告某中心人民币73,166.47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2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14.5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人民币814.50元。
上述二项合计人民币73,980.97元,被告张某某于2011年4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某中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蒋骏
书记员叶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