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胡未(卫)发,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政府职员,住汝城县X镇人民政府。
2008年12月1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将小孩胡莹改判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给付小孩抚养费。本院受理后,原、被告到庭要求本院进行庭前调解。
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5月26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孩胡莹。2007年9月3日本院以(2007)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胡莹随被告生活,由被告抚养。
本案经本院庭前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胡未发(胡卫发)所生女孩胡莹随原告生活,由原告抚养。被告自2008年12月起至小孩初中毕业止每月给付小孩抚养费300元,自初中毕业后至大学毕业止每月给付小孩抚养费500元。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自愿承担。
其他无异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何某智
二00八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罗丽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