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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开设赌场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因本案于2009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辩护人谭X、潘X,上海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犯开设赌场罪,于2009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X、被告人刘X及其辩护人谭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起,被告人刘X伙同黄X(另案处理)多次在本市X路X弄X号X室内开设赌场从中牟利,2007年12月8日凌晨,该赌场被民警查获,当场抓获黄X及其他参赌人员十余名;2007年12月底起,被告人刘X伙同宋X(另案处理)等人,多次在本市X路X弄X号X室内开设赌场从中牟利,2008年1月17日凌晨,该赌场被民警查获,当场抓获宋X及其他赌场工作人员、参赌人员共三十余人。被告人刘X于2009年3月11日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X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黄X、宋X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陈X、贾X、张X、刘X、仲X、庄X、胡X、刘X、鲍X、贾X、贾X、单X、叶X、黄X、黎X、徐X、蒋X、陈X、李X、高X、闵X、鲍X、张X、贾X、蔡X、陈X、张X、仲X、李X、赵X、孙X、王X、杨X、吴X、杨X、袁X、张X、赵X、陈X、张X、石X、王X、李X、赵X、王X、杨X、赵X、李X、段X、王X、霍X、豆X、杨X、张X、张X、水X、张X、黄X、胡X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以及被告人刘X的户籍资料等证据并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刘X庭审中有悔罪表现,故采纳其辩护人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据此,根据被告人刘X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11日起至2010年3月10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李强

审判员汤静隽

代理审判员傅乃寅

书记员龚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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