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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某文与毛某祥为赡养一案申诉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毛某某,男。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毛某某,男,系父子关系。

申请再审人毛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毛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不服宛城区人民法院(2001)宛官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毛某某申请再审称,我们兄妹五人1997年分家时约定,老二毛某某不承担赡养义务,分家契约不公,违反公习良俗,应当撤销原判决。

被申请人未答辩。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申请人现在提出再审申请,已超法律规定的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毛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吴明栓

审判员水葆来

审判员张庆恒

二0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尹双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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