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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湖南省第一工程公司与被上诉人株洲宇龙陶瓷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第一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侯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新根,湖南湘泰(略)事务所(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株洲宇龙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X村瓦子塘。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湖南省第一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株洲宇龙陶瓷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人民法院(2010)醴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因本案侵权行为,上诉人湖南省第一工程公司于2011年2月28日之前一次性支付被上诉人株洲宇龙陶瓷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款x元。

2、双方就本案纠纷就此了结。

一审案件诉讼费4860元、鉴定费3000元,合计7860元,由上诉人湖南省第一工程公司负担2673元,被上诉人株洲宇龙陶瓷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18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73元,由上诉人湖南省第一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长谭红艳

审判员刘克

审判员李艳

二0一一年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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