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尚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牛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尚某诉被告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志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尚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牛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尚某诉称:原、被告2005年10月21日登记结婚。由于被告婚后好吃懒做,喜欢抽烟和喝酒,不外出工作,导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牛某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5年10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原告于2011年6月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原告撤诉。撤诉后双方并未和好,原告遂再次起诉,形成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感情尚某,虽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发生矛盾,但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相互理解,共同克服矛盾,和好仍有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尚某与被告牛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尚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程志远
二0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陈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