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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株县法民一初字第31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县人民法院

原告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何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尹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某诉称:我与被告婚后常为琐事发生争吵,我于2006年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驳回了我的离婚诉讼请求。之后双方分居至今。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处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由我抚养,并由被告何某某每月承担300元抚养费。

被告何某某辩称:我与原告感情已彻底破裂,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尹某与被告何某某于1996年相识恋爱,2002年3月27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尹××。婚初夫妻感情尚可。自2005年起,双方开始为琐事发生争吵,夫妻关系出现间隙。2006年2月,原告尹某租屋另住,双方开始分居。2006年8月29日,原告尹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本院于2006年9月20日以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为由,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尹某的离婚诉讼请求。之后双方未再共同生活,分居至今。

另查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房屋一套、海信彩电一台、空调一台、大组合柜一套、长木沙发一张、茶几一个、席梦思床一张。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尹某与被告何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男孩尹××随原告尹某共同生活,被告何某某对婚生男孩尹××享有探视权,原告尹某自愿放弃要求被告何某某承担小孩抚养费;

三、夫妻共同财产有:房屋一套、海信彩电一台、空调一台、大组合柜一套、长木沙发一张、茶几一个、席梦思床一张,上述财产全部归原告尹某所有,由原告尹某补偿被告何某某财产差价款x元,该款在2009年5月15日给付x元,余款x元由原告尹某在2009年12月30日前付清;

四、各人经手的债务由各人负责偿还。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尹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取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坤

二○○九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曾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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