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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陶某某诉被告戴某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陶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曾令排,湖南纬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陶某某诉被告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爱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曾令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戴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陶某某诉称:被告在婚后经常打牌赌钱,不履行家庭义务;原告不满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已达5年;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准许原、被告离婚,由小孩自己选择由谁抚养。

被告戴某某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下半年相识,并于1997年6月25日在浏阳市X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1998年2月初9日,双方生育女孩戴某乐。诉讼中,原告主张婚后双方在(略)建两层砖混结构楼房X栋,且双方无存款及共同债权、债务。原告主张被告沉迷赌博及双方分居5年,但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结婚证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后自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对原告主张被告沉迷赌博及双方分居5年的事实,因原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双方并无大的矛盾冲突,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与交流,互相体贴和关心,同甘共苦搞好家庭经济建设,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陶某某要求与戴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陶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爱连

二OO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黄某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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