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李a盗窃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a,男,×年×月×日出生于×,汉族,高中文化,学生,住×;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5日被拘留,同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a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9日凌晨,被告人李a与张a(已被判决)结伙,在上海市×区×路×号A有限公司集体宿舍二楼一宿舍内,趁崔a熟睡之机,窃得崔挎包内银行卡及邮政储蓄卡4张、人民币130元及价值人民币125元的CECT牌600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75元的ZTC牌N328型手机1部。嗣后,被告人李a与张a先后至本市×区×路×号上海B银行×支行、×路×号C银行×支行及×路×号D银行×路分理处用所窃得的C银行卡及邮政储蓄卡从ATM自动取款机取款共计人民币7400元,又用邮政储蓄卡至本市×区×路×号×超市刷卡消费人民币376.3元。

2010年1月5日,被告人李a至上海市普陀分局东新路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李a退赔的赃款人民币5,300元及公安机关从张a处追缴的人民币2,500元、CECT牌C600型手机l部、ZTC牌N328型手机1部均已发还被害人崔a;审理中,被告人李a又退赔剩余赃款人民币106.3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崔a的陈述,证人张a、张b的证言,中国C银行×支行出具的证明、中国D银行上海市×支行×路办理处出具的取款清单、上海B银行×支行出具的业务流水账单,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工作情况记录,本院刑事判决书,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a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李a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a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如数缴纳。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李a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扣押在案的赃款发还被害人崔a。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钱华

书记员劳玉华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