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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城县公路局不服南召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复议人方城县X路局(原被执行人)

法定代表人刘理山任局长

申请执行人陈某(又名陈X),男,1963年生,汉族,农民,住方城县X镇X路

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男,1957年生,汉族,农民,住方城县X镇X路

申请复议人方城县X路局不服南召县人民法院(2010)召法执字第148-X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执行法院认为,2010年11月10日我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方城县X路局银行存款33万元。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以此款系该局下属收费站职工2010年9月、10月工资为由要求解除冻结。经审查,该账户并非工资专户,也非专项资金账户,且记账凭证注明的是经费。因此,我院冻结该账户内的存款并无不当,方城县X路局所提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申请复议人称,2010年11月10日南召县人民法院冻结我局的款项属于专项资金,根据豫政办(2009)X号《通知》的规定可以认定该款项属于专项资金。方城县收费站撤站前属我局领导,撤站后经费补助由我局代管,故不存在设立专项资金账户,只是一种代管行为。综上,我局认为南召县人民法院冻结我局款项属错误行为,请求依法予以撤销。

本院查明,陈某、周某某申请执行方城县X路局债务纠纷案件,原在方城县人民法院执行,2010年3月25日上述两申请人提交提级执行申请书,我院于2010年4月18日作出(2010)南中执字第07、08、X号执行裁定书,指定该案件由南召县人民法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南召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31日作出(2010)召法执字第X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方城县X路局银行存款x元。2010年11月10日南召县人民法院向方城凤裕村镇银行送达协助查询单位存款通知书,该银行在回执中提供方城县X路局的存款余额为x.94元,南召法院随将其予以冻结。

本院认为,南召县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方城县X路局银行账户存款的执行行为并无不当。方城县X路局提出被冻结款项系专项资金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款项为专项资金。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管理办法》及《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南召县人民法院冻结方城县X路局的银行账户并非专项资金管理账户,而是方城县X路局在银行设立的普通账户,且拨款手续也不显示款项系其为专项资金。因此,方城县X路局所提被冻结款项为专项资金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方城县X路局的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淑君

代理审判员姜付强

代理审判员李海

二0一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张继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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