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申请执行人华某甲执行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华某甲。

法定代理人涂某。

被执行人华某乙。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卢少民初字第X号民事书,于2010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华某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同年4月9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华某乙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某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某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华某乙银行存款人民币3,350.00元(含执行费);

二、以上银行存款如有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华某乙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敬

审判员曹敬

书记员张敏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