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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大来,湖南众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本院于2009年3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爱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杨某某诉称:2004年11月,被告因承包歌厅资金短缺向原告借款x元,并承诺高于银行利率支付利息,且在借款后1年内偿还;至今,被告未偿还分文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所欠原告借款x元及利息。

被告陈某辩称:欠款属实,要求延期偿还。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4年11月10日和15日两次在中国农业银行通过异地存款借款x元给被告,被告于同年11月15日向原告出具欠款x元的欠条,且口头承诺以高于银行的贷款利率支付原告利息;此后,被告未偿还分文借款及利息;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陈某欠杨某某借款x元及利息x元,陈某自愿在2009年4月30日前偿还x元,余款x元在2009年12月31日前付清。

本案受理费2550元,减半收取1275元,财产保全费1050元,以上共计2325元,由陈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及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爱连

二OO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黄某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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