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欧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某,男,成年。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白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女,成年。
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原告孙某某,女,成年。
原审原告王某,女,成年。
上诉人彭某某、欧某某等9人与被上诉人刘某某、原审原告孙某某、王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华龙区人民法院(2009)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华龙区人民法院(2009)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杨某庆
审判员王某选
代理审判员赵洪波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杨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