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
被告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宋某。
委托代理人金某,上海市某(略)事务所(略)。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纠纷
原告于某月起,以协保人员身份在某集团下属的动迁部门从事动迁工作。某月,由某集团组建成立被告,原告遂进入被告处继续从事动迁工作。原告任职期间,经常加班加点进行工作。某月底,被告处的动迁工作基本结束。某月,原被告签订解约协议。
某日,张某(申请人)向上海市卢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被申请人)支付某日-某日期间的加班工资(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及其25%补偿金、某年-某年年假工资及其补偿金,该委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某月-某月期间的加班工资及其经济补偿金、某年度年假工资。原告不服裁决,于某日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某公司于某日前支付张某加班工资、年假工资等共计人民币XX元;
二、张某与某公司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邹靖宇
书记员程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