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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南支行与被告胡某、阙某、陈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南支行。

委托代理人李某,北京市某(略)事务所上海分所(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北京市某(略)事务所上海分所(略)。

被告胡某。

委托代理人沈某,上海市某(略)事务所(略)。

被告阙某。

委托代理人沈某,上海市某(略)事务所(略)。

被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金某,上海市某(略)事务所(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南支行与被告胡某、阙某、陈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南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491元,退回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南支行。

审判员郑健中

书记员蒋婷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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