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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X公司上海中心诉庞XX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XX公司上海XX中心,住所地上海市x。

负责人马XX,中国XX公司上海XX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XX2,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庞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

原告中国XX公司上海XX中心与被告庞XX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XX公司上海XX中心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中国XX公司上海XX中心负担。

审判员范宜章

书记员王军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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