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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廖某某、陈某乙、陈某丙与邓某某交通损害赔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廖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陈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陈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08年1月17日作出的(2007)怀鹤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08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邓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08年2月25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邓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邓某某所有的位于怀化市汽车西站房产证号为x的住房一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执行长王建平

执行员彭宏战

执行员王建勇

二00八年五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杨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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