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姚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0年5月14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0年6月12日被汝阳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被告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0年6月5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0年6月12日被汝阳县公安局逮捕。

汝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灿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某某、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5月6日下午,被告人姚某某、杨某某同姚XX、姚XX、徐XX、王XX(四人另案处理)六人从伊川县到汝阳县城一家饭店吃饭饮酒后,六人又到汝阳县城同一首歌KTV消费,5月7日凌晨,姚XX、王XX在服务台结账时,碰到前来结账的李XX、曹XX、赵XX三人,被告人姚某某、杨某某同姚XX、姚XX、王XX、徐XX无故对曹XX、赵XX等人进行殴打,后李XX的伤情经鉴定为轻伤。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协议书、撤诉书、被告人的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指控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姚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姚某某属于激情犯罪,系初犯、偶犯,且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6日晚,被告人姚某某、杨某某同姚XX、姚XX、徐XX、王XX(四人另案处理)六人在汝阳县城一饭店饮酒后,到汝阳县城“同一首歌”KTV消费。5月7日凌晨1时许,姚XX、王XX在服务台结账时,因拒交房间费同服务员发生争执吵骂。尔后碰到前来结账的李XX、曹XX、赵XX三人,被告人姚某某、杨某某伙同姚XX、姚XX、王XX、徐XX无故对李XX等三人在歌厅内进行殴打后,姚XX、姚XX等人从其驾驶的面包车上拿出砍刀对三被害人进行追打,致李XX、曹XX、赵XX受伤。其中,李XX头部、胸腹部、手臂部等多处受伤,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

2010年7月11日,被告人姚某某、杨某某等人与被害人李XX、曹XX、赵XX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姚某某、杨某某等人赔偿三被害人经济损失x元,三被害人对被告人姚某某、杨某某等人表示谅解,不再要求追究被告人任何责任。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供述称2009年5月初的一天晚上,其与姚XX、姚XX、杨某某、徐XX、“白旦”(王XX)等人在汝阳县城一饭店饮酒后,都晕晕乎乎地去“同一首歌”歌厅唱歌。进到KTV房间时间不长,听到姚XX与吧台服务员在吵架,王XX拿了凳子砸服务员时被杨某某拉住。这时有三个人去吧台结账时看了姚XX两眼,姚XX就骂那几个人,后其与姚XX等六人就开始打那三个人,其拿着凳子与姚XX一起打一个人,其余四人围着那两个人打。下楼后,姚XX、姚XX、徐XX、王XX都窜到驾驶的面包车上掂了砍刀下来追砍那三个人。

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供述称2009年5月6日晚,其与姚某某、姚XX、姚XX、徐XX、王XX等人在汝阳县城一饭店喝酒后,于7日凌晨去“同一首歌”歌厅唱歌。开了KTV房间时间不长,听到姚XX、王XX因为费用问题与服务员在吵架。这时有三个客人去结账时看了一眼,姚XX、王XX就叫嚷着开始打那个人,其与姚XX等四人也开始打另外两个人。其拿了凳子与徐XX共同打一个略胖的中等个头的男子。那三个人跑下楼时被其与姚XX等人追上,姚XX、姚XX、王XX都窜到驾驶的面包车上掂了砍刀下来追砍那三个人。听说有人报警后,其与姚XX等人开着车跑了。

3、被害人李XX的陈述。陈述称其与曹XX、赵XX于2009年5月6日晚在汝阳县城“同一首歌”X房间唱歌后,去吧台结账时无故遭到五六个二十多岁年青人的辱骂和殴打,有三个人拿着砍刀砍,致使其头部受伤三处,胸、背、手臂等多处受伤。

4、被害人曹XX的陈述。证实2009年5月7日凌晨,其与李XX、赵XX三人在“同一首歌”歌厅唱歌后去吧台结账时,无故遭到六个年轻人的围打。

5、被害人赵XX的陈述。证实2009年5月7日凌晨,其与李XX、曹XX在“同一首歌”歌厅唱歌后去吧台结账时,无故遭到六、七个二十余岁的年轻人的殴打。被追到歌厅楼下后,有两个人拿着刀又追着砍。

6、证人李XX的证言。证实2009年5月7日凌晨时分,在“同一首歌”X房间唱歌的三个客人遭到X房间的七八个人的殴打,其中一个头部被打伤,那三个人被追下楼后,又遭到对方拿着刀追砍的事实。

7、证人亢XX的证言。证实2009年5月7日凌晨,“同一首歌”X房间唱歌的人拒交房间费与其争吵,在X房间的客人结账时,又无故遭到X房间那几个人的殴打,其中一个人头部被那几个人用啤酒瓶砸流血。

8、证人袁XX的证言。证实2009年5月7日凌晨1时许,“同一首歌”X房间唱歌的人因不交房间费用与收银员争吵。X房间的客人结账时,无故遭到X房间那几个人用啤酒瓶等物的殴打。

9、证人周XX的证言。证实5月7日凌1时左右,“同一首歌”X房间的人因拒交房间费而对收银员亢XX进行辱骂,X房间的客人出来结账时,因为看了他们一眼,就遭到X房间那六七个人用啤酒瓶、凳子等物的殴打。

10、证人崔XX的证言。证实2009年5月6日晚,其与武XX在“同一首歌”门口碰到武XX认识的七八个人一同到“同一首歌”X房间唱歌,后因为那几个人拒交房间费同服务员发生争执,另一个房间唱歌的三个人还遭到这几个人用啤酒瓶、果盘等物的殴打,后来这七八个人中有两个人还拿了砍刀追砍那三个受害人,其中一人被打的满身是血。

11、证人武XX的证言。证实5月6日晚11点多,伊川县的姚X(姚XX)等六个人叫上其与崔XX到“同一首歌”唱歌,后因结账问题与服务员发生争执。因为另一个房间出来的三个人看了姚X等人一眼,就遭到姚X等人用啤酒瓶、凳子等物的乱打。之后,姚X等人又从其驾驶的面包车上拿下砍刀追砍那三个人。

12、证人姚XX(又名姚X)的证言。证实2009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其与姚XX、徐XX、杨某某、姚某某、王XX六人喝酒后到汝阳县城“同一首歌”唱歌。后因房间费用问题与服务员发生争执吵骂。另一个房间出来三个人去结账时,不知因为啥与其一伙人发生冲突打了起来,其与姚某某打了对方一个人,姚XX、杨某某等四人打另外二个人。其六个人下楼后,看到对方被打的人追了下来,其与姚XX就从车上拿了砍刀砍对方的人,都砍了四刀,其砍伤对方一个人的手臂部,姚XX砍伤对方的头部。

13、辨认笔录。经袁XX辨认,姚某某为2009年5月7日凌晨在“同一首歌”用凳子砸X房间客人的嫌疑人;经李XX辨认,徐XX、王XX、姚某某是5月7日凌晨打伤自己的人;经赵XX辨认,徐XX、王XX、姚某某是5月7日凌晨打伤自己的人。

14、河南省汝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李XX头部、胸腹部、手臂部等多处受伤,损伤程度为轻伤。

15、和解协议书及撤诉书。2010年7月11日,被告人姚某某、杨某某等人与李XX、曹XX、赵XX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李XX等人x元;三被害人对被告人姚某某、杨某某等人谅解,不再要求追究被告人姚某某等人的任何责任。

16、二被告人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证实被告人身份情况,之前无违法犯罪记录。

上述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杨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被害人,致李XX等三人受伤,其中一人损伤程度为轻伤,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寻衅滋事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姚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二、被告人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姚某某的刑期自2010年5月14日起至2011年4月13日止;杨某某的刑期自2010年6月5日起至2011年5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风雷

审判员宁念渠

代理审判员张彩霞

二O一O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马志强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