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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黄某乙与被执行人湖南天凯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黄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湖南天凯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怀鹤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怀化市天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现其已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足额领取执行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怀鹤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黄某乙与湖南天凯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谭建平

执行员吴言才

执行员唐明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舒美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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