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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磊犯抢劫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XX:

你因抢劫罪一案,对本院(2009)株中法刑二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不服,以“我们所要回来的钱全部是易金光的赌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简称《意见》第七条]规定:抢劫赌资、犯罪所得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资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因此,申诉人没有触犯刑法中抢劫罪的有关规定”为由,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函交本院依法审查。

本院经审查,你与袁雪辉、易金光事先就抢劫一事积极参与预谋策划,每个人都有具体的分工,且商议由你找社会闲散人员以暴力相威胁控制参加赌博的人,目的就是以要回易金光的赌资为由抢劫被害人王峥嵘、王运连、胡云霞、胡庆云的赌资,你与袁雪辉等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明显。对《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应当从两方面理解,一、时空限制:抢回所输赌资行为应当发生在赌博活动当场。二、数额限制:抢取财物未明显超出自己所输赌资范围。行为人以所输赌资为抢劫对象的,只有在同时符合时空限制及数额限制两个前提下,才能依据《意见》第七条规定,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但是在赌博活动结束后,又纠结他人在事前、事中预谋和通谋对赢钱人实施抢回赌资的行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构成抢劫罪。因此,在易金光等人赌博活动结束后,你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你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原审以抢劫罪定罪,并不违反《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驳回你的申诉,维持原裁定。望你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0一0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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