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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某要求宣告贺春霞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溆浦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人张某要求宣告贺春霞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张某及贺春霞的利害关系人贺方安、戴荷花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贺春霞,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溆浦县马田某信用社职工,住马田某信用社宿舍,系申请人张某妻子、利害关系人贺方案、戴荷花的女儿。2011年11月21日,申请人张某以贺春霞1997年患精神性疾病后,多年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贺春霞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提交了怀化市博爱司法鉴定所的鉴定1份。

经审理查明,贺春霞患精神分裂症10余年,现仍处于现症期,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于2011年12月23日经怀化市博爱司法鉴定所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贺春霞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贺方安、戴荷花为贺春霞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邓以德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张某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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