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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易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会同县人民法院

原告易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侗族,农民,住(略),现住会同县X镇X村X组。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侗族,农民,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易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09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亚军独任审判。经双方当事人要求,于同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易某某、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易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吵闹并打架,被告酷爱打牌,对原告不尽责任和义务,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诉请法院依法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由被告抚养;3、本案诉讼费由双方承担。

被告张某某未予书面答辩,庭审中口头辩称,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吵闹打架是事实,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7月10日双方自愿到会同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张美艳。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等,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甚至打斗,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淡薄、破裂。

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添置的共同财产有:21英寸康佳牌彩色电视机一台、高柜一个、书桌一张、高低床一架。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易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儿张美艳由被告张某某直接抚养,但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原告易某某有探望的权利,被告张某某有协助的义务;

三、由原告易某某自2010年起,在每年年底支付当年抚养费1500元,直至女儿张美艳年满18周岁止;

四、由原告易某某在本调解书生效后2日内一次性支付女儿张美艳2009年度抚养费1500元及支付被告张某某现金1500元,合计3000元;

五、共同财产21英寸康佳牌彩色电视机一台、高柜一个、书桌一张、高低床一架均归被告张某某所有;

六、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易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亚军

二OO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李征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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