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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许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潜江市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谢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0)潜民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个体工商户(略)。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江峰,潜江市法律援助中心(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潜江市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园林办事处潜阳中路X号。

法定代表人孔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定华,湖北江汉(略)事务所(略)。

原审被告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个体工商户(略)。公民身份号码:x

上诉人许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潜江市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谢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0)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许某某于2010年12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许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属于当事人对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诉人许某某撤回上诉,各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47元,减半收取173.50元,由上诉人许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颜鹏

代理审判员张云山

代理审判员张倩

二O一O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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