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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周X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西安XX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周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刘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XXXX,住x,身份证号:x。

被执行人西安x,住所地:x。

法定代表人,顾XX,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周X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西安x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和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X于2011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x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西安x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西安x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周X支付生活费13065元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周X对此予以确认,关于被执行人西安x公司为申请执行人周X办理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的事宜,因被执行人现已停产,暂时无力为被执行人周X办理上述保险。申请执行人周X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雁民执字第X号案执行程序终结。如果该案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本院再次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何燕

代理审判员文丛达

代理审判员闫伟忠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徐瑞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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