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又名刘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邵阳县卫生局,住所地邵阳县X镇X街X号。机构代码x。
法定代表人肖某某,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邵阳县五峰铺中心医院,住所地邵阳县X镇。
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邵阳县卫生局、邵阳县五峰铺中心医院承包合同纠纷一案,邵阳县人民法院于1999年7月6日立案执行,但至今仍未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刘某向本院申请交叉执行。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案可由本院指令辖区内其他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邵阳县卫生局、邵阳县五峰铺中心医院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指令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欧阳力颇
审判员肖某军
审判员吴劲松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某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