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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某,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1月4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以登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冯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3月4日16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驾驶豫x号轻型普通货车沿S237线由北向南行驶至登封市X乡X路段时,将由东向西步行横过公路的何××撞伤。何××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登封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冯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冯某某已就民事赔偿问题与被害人家属达成(2010)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何××、刘××、慎××、李××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民事调解书;理赔协议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犯交通肇事罪致一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被告人冯某某应在此幅度内量刑。鉴于被告人冯某某自愿认罪,且已就民事赔偿问题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代理审判员吕爱莉

二○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孙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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