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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诉郑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原告卢某,女,31岁。

被告郑某,男,35岁。

原告卢某诉被告郑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按照普通程序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卢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郑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9年9月3日,双方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卢某,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卢某,因双方婚后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难以相处,特别是被告无所事事,对原告和孩子不管不问,无奈原告在2009年向法院起诉,要求同被告离婚,在诉讼中,经法庭调解,被告保证改掉不良习惯,照顾原告和孩子,鉴于此,原告撤回起诉。但时至今日被告依然如故,只顾自己,不管原告和孩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被逼无奈,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双方离婚;2.判令两个孩子卢某和卢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500元,直到独立生活为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双方分担。

被告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1999年9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卢某;于2006年6月6日,生育一女,取名卢某。原、被告因家务琐事,经常吵闹,感情一直不和。双方于2006年12月吵闹后,被告便离家出走,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已满四年。现原、被告两子随原告生活。2009年11月10日原告曾起诉与被告离婚,后撤回起诉。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再次状诉来院,请求:1.判令双方离婚;2.判令两个孩子卢某和卢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500元,直到独立生活为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双方分担。双方婚前无财产,婚后也无共同财产,也无债权和债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登记后双方的夫妻关系依法成立,相互享有夫妻权利的同时,还必须履行夫妻间的义务。原告陈述:婚后双方经常吵闹,感情一直不和,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对原告陈述及相关证据予以采信。原告再次起诉离婚,且双方分居已有两年以上,说明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诉求与被告离婚应予支持。现被告下落不明其两子应由原告抚养,故,原告请求两个孩子卢某和卢某均由其抚养应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500元,数额偏高,被告每月应向卢某和卢某各支付抚养费200元,直至卢某和卢某各满18周岁时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以及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卢某与被告郑某离婚。

二、双方婚生子卢某和卢某由原告卢某抚养,被告郑某自本判决生效后于每月十日前向两子女卢某和卢某各支付抚养费200元,直至卢某和卢某各满18周岁时止。被告郑某于每月第一个双休日可以去探望两子女卢某和卢某一次,并可以带两子女卢某和卢某回家生活一日或两日。

三、驳回原告卢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卢某和被告郑某各承担150元(被告承担的诉讼费用,原告已预交,待执行时,被告将其承担的诉讼费用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香玲

代理审判员王忠民

人民陪审员赵国涛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棕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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