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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原告邢某某。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

被告赵某某。

原告邢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刘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某某,被告赵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7年11月结婚,婚后感情一般,经常因小事生气吵架。被告和整个家庭也不和睦。从2008年起,原、被告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孩子邢某浩由原告抚养。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说我和家庭不和睦是我以前和弟媳妇吵架的事,因为那时候我们在一起住,现在已分开住了,不可能再吵了,我也会改正我的错误。原告所说我们分居的事不存在。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7年11月1日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一子邢某浩,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但庭审中未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离婚,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并且被告亦不同意离婚,本院对其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邢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邢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强

二0一0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李宇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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