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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女,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08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08)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08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于2008年4月14日中午,在其经营的本市X路X号无名音像店内,收取了徐×(另处)用以购买淫秽光碟的订金人民币50元后,经双方电话联系,被告人赵××于次日11时30分许,在其店后门弄堂处,将《丁度·巴拉斯作品(终极收藏版)》1套共计20张淫秽光碟以人民币140元的价格出售给徐×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之后公安人员还在被告人赵××的店内查获各类涉嫌淫秽光碟234张。案发后,经上海市影视音像检测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查获的共计254张光碟中,有190张系淫秽光碟。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徐×、杨××、张××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检查笔录》,上海市影视音像检测鉴定中心出具的《上海市音像制品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赵××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预缴了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国家对文化娱乐制品的管理和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二、缴获的淫秽光碟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赵英

书记员秦春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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