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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董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Im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信阳市Im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第一看守所。

信阳市Im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信Im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2010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董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董某趁信阳市贸易广场热带雨林洗浴中心宿舍员工睡着之际,将被害人谢×的一部索尼牌PSP游戏机盗走,经鉴定该游戏机价值1365元。审理中,被告人亲属退还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谢×的陈述,证人徐××的证言,价格评估鉴定书,抓获经过,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信阳市Im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董某犯罪时刚满十八周岁,系初犯,庭审认罪态度较好,且其亲属退还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严琼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胡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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