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
辩护人张某某,河南天地(略)。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以三湖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信燕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4年5月份左右,三门峡市召开劳模表彰大会,时任三门峡市总工会宣传教育部部长的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其负责大会照相、结算照相款的便利,让三门峡市申某摄影工作室老板申某某多开发票,从三门峡市总工会财务账上套取现金2万元准备为单位购买照相机,后因三门峡市总工会购买了照相机,其将该2万元据为己有,用于个人消费。
另查明,2010年10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被依法通知到司法机关接受询问时,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同年10月11日,王某某退缴赃款2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申某某的证言以及干部任免审批表、结算明细、发票、银行账户明细、记账凭证、退款收据、归案经过、被告人王某某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采用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2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在司法机关接受询问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积极退缴赃款2万元,有悔罪表现,其犯罪情节轻微,对其可免于刑事处罚。综合本案事实、情节,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贪污款项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杨志伟
人民陪审员范俊杰
人民陪审员张敏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俊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