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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玩忽职守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葛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于2010年10月20日被长葛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冀超、朱鹏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07年4月份,长葛市粮食局下属的二级机构长葛市军粮供应站受长葛市财政局委托,代储市级储备粮。2008年5月份,任长葛市粮食局党委副书记的被告人王某某开始负责管理军粮供应站工作。2009年3月份,因军粮供应站已将代储的市级储备粮处理,为应对全国粮食大检查,经长葛市市政府协调、支持,军粮供应站购入小麦x公斤用于补库,被告人王某某在监督管理军粮供应站代储市级储备粮过程中,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玩忽职守,致使2010年7月27日检查时库存小麦仅存x公斤,市级储备粮亏库80余万公斤,给国家造成147万余元的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张XX、陈XX、周XX、尤XX等人证言、审计报告、长葛市人民政府长政[2004]X号文件、协议书、长葛市粮食局文件及证明、长葛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证明、自首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均已当庭出示,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其并不是造成市级储备粮亏库的直接责任人,根据其在工作中所负的职责,本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刘中锁

审判员张全法

审判员高建民

二0一0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某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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