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郴州市苏仙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邓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郴州市苏仙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邓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郴州市苏仙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查封被告邓某某的财产x元,并已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郴州市苏仙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以下:
冻结被告邓某某的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龙新佳
审判员周小卫
人民陪审员李大华
二0一0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雷水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