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女。
被告刘某,男。
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7年9月20日在尉氏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生气、吵架,且被告及其母亲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被告已无夫妻感情可言,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的婚前财产归原告所有,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明材料有:结婚证(复印件)一份,以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
被告辩称,其与原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明材料。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9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过气,吵过架,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
本院认为:婚姻是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的。本案中,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未向本院提供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且被告也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不判决,可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靳二民
审判员石文方
审判员陈磊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