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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2009)宁民一初字第587号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邓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新宁县人,农民,住(略)。系死者邓某香之父。

委托代理人邓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原告邓某甲之弟。

被告邓某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新宁县人,农民,住(略)。现在上海打工。系死者邓某香之子。

案由:所有权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对死者邓某香的赔偿款x元,原告邓某甲应得x元,被告邓某丙应得x元;

二、原告邓某甲应支付给陪护人员(林祖端、邓某连)陪护费用1473元,垫付的医药费x元和借款800元,由原告邓某甲在应得款项中负责偿还;

三、本案受理费1000元,原告邓某甲负担500元,被告邓某丙负担500元。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生效。

审判员谭芳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刘占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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