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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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犯寻畔滋事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获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本县X镇。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07年8月4日被取保候审,2008年8月3日被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0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0年7月22日被逮捕,现押获嘉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某某,男,获嘉县城关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本县X镇。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0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现押获嘉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本县X镇。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0年8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现押获嘉县看守所。

获嘉县人民检察院以获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陈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害人张文杰向本院提起赔偿诉讼,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志军、杨某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陈某及辩护人杨某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机关指控:2006年10月1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等人酒后窜到亢村蓝天网吧,张某某让亢南村杜阳华(生于X年X月X日)将正在上网的王某斌喊出来,张某某等人无故将王某斌打致轻伤。案发后,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现金8000元,已清结。

2010年6月20日晚上,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陈某、杜阳华(另案处理)、赵某锋(生于X年X月X日)等人在亢西广场烧烤店饮酒,次日凌晨1时许,赵某锋回家途中让被害人张文杰送其遭拒绝,随后赶到的赵某某以张文杰要找赵某锋的事为由殴打张文杰,后赵某某电话通知陈某,陈某喊张某某、杜阳华到达现场,张某某、赵某某、陈某伙同杜阳华、赵某锋对张文杰进行殴打致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与张文杰达成协议,各赔偿张文杰现金8000元,已清结。

检察机关同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上列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陈某对指控的事实均当庭认罪。

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事实,不应当再追究,被告人张某某不是主犯,其应为自首。

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1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等人酒后窜到亢村蓝天网吧,张某某让亢南村杜阳华(生于X年X月X日)将正在该网吧上网的亢西村王某斌喊出来,张某某等人无故将王某斌殴打,致轻伤。案发后,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现金8000元,已清结。

2010年6月20日晚上,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陈某、杜阳华(另案处理)、赵某锋(生于X年X月X日)等人,在亢西广场鼎尖烧烤店饮酒至次日凌晨1时许,赵某锋回家途中让亢西村张文杰送其,遭拒绝,随后赶到的赵某某以张文杰要找赵某锋的事为由,殴打张文杰,后赵某某打电话通知陈某,陈某喊张某某、杜阳华到达现场,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陈某伙同杜阳华、赵某锋对张文杰殴打致轻伤。

案发后,张某某、赵某某分别与张文杰调解达成协议,各赔偿张文杰现金8000元,已清结。张文杰表示对二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与张文杰对民事赔偿已调解,赔偿现金4000元,已得到张文杰的谅解。

认定依据:

1、张某某供:2006年10月份一天晚上,我和杜阳华、赵某在亢村山松面馆喝酒到晚上1点,我们一块到蓝天网吧碰见王某和他弟弟,我们一块进了网吧,我听外面有人吵架,出去到门口,杜阳华和一个年轻孩吵架,我上前说:“瞎呼鸡巴啥哩”刚说完,那个孩一拳把我打翻在地,后拽着我头发坐我身上用拳头朝我脸上打,我一喊,杜阳华、王某和他弟弟将那个孩拉起来,我从地上起来头晕,见那孩往东跑了,杜阳华、王某等人追他,我就往东去了,到东边见那个孩趴在地上,杜阳华、王某和他弟弟正在用脚朝那孩身上乱踢,我到后让他们去一边,我从地上捡了一块半截砖朝那个孩头上砸了一下,这时来了两人将我们劝开了。

2010年一个傍晚,我和杜阳华、赵某锋、赵某某、陈某几个人在亢西鼎尖烧烤店喝酒一直到次日凌晨,赵某锋喝多了先走了,赵某某找他了,一会杜阳华说赵某、赵某锋在绿城宾馆门口受气了,我们几个人就去了,我在最后,我到时见和赵某某争执的是亢西张文杰,我问:“你打俺兄弟赵某咋了”赵某上前打他,杜阳华、赵某锋、陈某一齐上去打他,我也上去打,亢西范新明拉住我不让,他们被人拉开了,张文杰对我说:“我认你,你别认为我不敢打你!”说罢就朝我鼻子上打了一下,我照他鼻子上脸上打了两拳,范新明和一个人上前拉开了,张文杰在地上爬,赵某锋抓住张文杰头发用腿磕张文杰的头,我到跟前用手一拍他,他一抬头,我见他满脸是血,就没再打他,后有人拉张文杰往十字了,我到十字找到了张文杰,亢南几个上年纪人认为我又去打架,就打了我两下让我走了。

2、王XX证:昨天晚上,我和周文豪在蓝天网吧上网,两点左右一个年轻人把我喊出来,我出来见还有3个人,那个孩问我家是哪的叫啥名,我说是亢西的,那个孩向我要钱,我不给,那3个孩上来朝我身上乱打,我被打翻后,他们几个人还用脚乱踢我,我赶紧喊司文豪,司文豪出来扶起我就跑,我俩跑散了。后来的事我就不知道了,等我知事时已在医院了,我见到身上都是血,才知道头烂了。

3、王XX证:两年前一个晚上,我和张金宝、李强、毛贻朋、张某某在亢西一个小饭店吃饭,五个人喝了一瓶多白酒,到晚上12点多,张某某说:“去蓝天网吧看看有没有外庄人,有的话叫出来”,我和杨某新去转了一圈回来说都是亢村的人,正说话时,杜阳华从网吧出来了,张某某对杜阳华说:“想找个人练练手”,问有外庄人没有,杜阳华说有两个人面生,可能是外庄的,张某某就让杜阳华将两孩叫出来,那两孩问有什么事,张某某说:“想打你!”然后其中一个孩就将张某某推翻到路边沟里,我们三个人就站起来,杜阳华在那孩后边用脚踹他,和那孩一块的孩将杜阳华推到一边,拽住那个孩往东跑,张某某从水沟里出来追他们,我们也跟去了,在网吧东边一、二十米处,我见那孩躺在地上,张某某、杜阳华正在用脚踹他,网吧老板娘到场劝阻不让打了,那个孩趴起来,往东跑了,我们回玲玲网吧了。

4、李XX证:2006年的一天晚上,我和毛贻朋,张某某、王某、杨某新在亢西一个小饭店吃饭,喝了点白酒,后我们回到玲玲网吧门口,……这时杜阳华从网吧出来,问张某某干什么张某某说想找个外庄人打架,杜阳华就进网吧,喊出一个十七、八岁的孩,这个孩问谁找我弄啥张某某说我找你,想打你哩!这个孩就猛推张某某一下,张某某被推到路沟里,这个孩扭头就往东跑了,杜阳华、王某、杨某新我们就去追,没追多远追上了,杜阳华、王某就打那个孩,杜阳华拽住那孩的头发,王某踢那孩,将他弄翻在地,还继续踢他,我见张某某拿了一块半截砖,让都去一边,我拦没拦住,朝那孩的头上砸了几下,这时网吧女老板赶到劝开了,我们就走了。

5、司XX证:2006年10月16日1点多,我和王某斌在蓝天网吧上网,杜阳华把王某斌喊出来,一会我听王某斌在外边喊我,我出来见几个人围着一个在打,到跟前一看,被打翻躺着地上的是王某斌,我赶紧把他拉起来,拽住他往东跑,跑着我们跑散了,我回头去找,在他回家路上找到了他,我把他扶回家,后我又去找那几个打王某斌的人没有找到。

6、杜XX证:2006年秋的一天晚上,我和张某某、赵某、李强、杨某新、王某六个人在一块吃饭喝酒,后去上网,在蓝天网吧门口,张某某让去叫挨网吧门口上网的那孩,我就把他喊出来,那个孩出来,张某某就和他吵起来,吵了几句,那个孩将张某某按翻地路沟里,往东跑了,我和王某就去追,追了二、三十米追上了,我和王某就拽住那个孩的头发将他他摔翻在地,朝他身上踢,这时李强、杨某新赶上来也朝那孩身上踢,打了一会,张某某赶到,拿一块半截砖朝那孩头上砸了两下,我们将张某某拉开了,我自己回家了。

7、和解协议,领款条。

8、赵XX供:6月20日晚上10点多,我和我姐夫张某某、杜阳华、赵某锋、陈某在鼎尖烧烤店喝酒到凌晨两点,赵某锋走了,我去找他。在绿城宾馆门口,见他和一个骑自行车的男青年在说话,我问咋了,赵某锋说那个年轻人要打他,我问那年轻人为啥,他说赵某锋找事了,我就拽住他的衣领,他一推我,我就照他脸上扇几巴掌,赵某锋也上前朝那孩脸上打了几下,这时从宾馆出来个人把我们拉开了,那孩就打手机叫人去大十字,让我也去,我就给网吧打电话,找陈某接电话后,我让他们来,有人跟我们打架,打完电话,我和那孩又吵了几句,又打起来,有人把我们拉开了,往西拽我,我见那年轻人倒在地上,赵某锋照他身上、头上乱踢,这时杜阳华、陈某到了,上去打那年轻人,张某某也到了,问那年轻人为啥打架,说着,那年轻人照张某某脸上打了一下,张某某也照他脸上打,陈某、杜阳华、赵某涛也上前打,我到跟前踢了那年轻人两下,这时有人拉开了,不打了。

9、陈X供:那天我接过赵某某的电话,就告诉了张某某,随后,张某某和王某波三、四个人往绿城宾馆跑去,我关了QQ也去了,我到跟前,赵某某正推自行车往张文杰身上碰,张文杰朝赵某某脸上打了一拳,随后,张某某、赵某某、锦锋、王某波和另一个人。就上去打张文杰,我也上去打,打中间我把赵某锋碰倒了,张某某拿砖头扔到我右腿上,我摔倒了,等我起来见他们几个人还在打,我就拉杜阳华站一边,过了几分钟,杜阳华就去跟前了,我去找范新明,说话中间,张文杰不知跟谁打了个电话,张某某几人以为是叫人,就又上去打张文杰,一会张文杰一个朋友过来拉,趁机把张文杰拉十字了,张某某几个人又追到十字打张文杰,人很多,好几个人上去拉,拉开了,我和杜阳华去他家了。

10、张XX证:今天凌晨1点左右,我和张涛从红荆嘴修空调回来,在大十字我们分开了,我推自行车,走到绿城宾馆门口,迎面过来一个十六、七岁的年轻孩,摇摇晃晃走过五六米,他喊我站住,我没站,他便追上我,这时从西边过来一个20来岁的骑自行车的男孩,到跟前问那孩,是不是我打他了,那孩说不是,想让他送回家,可那个20来岁的孩问我想咋哩我说:“你们拦我还问我我想咋哩”说了几句,那20来岁的孩就抓住我的衣服并打电话叫人,这时范新明上前拦,这时张某某和另外三四个人过来,上前打我,夜市摊的人上来拉架,拉不开,从西边又过来四五个人,他们十来个人乱打我了,过了一会,张涛拉着我往十字走,走到“温州叫化鸡”前面,他们又追上我,打我,我躲到汇丰商场前面,张某某也上来打我,很快十字的人拉开了,后我打110报警了,那些人跑了。

11、张XX证:今天凌晨2点左右,我和张文杰从红荆嘴修空调回来,我刚到我村口,用户打电话说空调又坏了,我就给张文杰打电话准备去修,张文杰接电话说有人要打他,电话里有人吆喝,我就骑摩托车返回亢村,在亢西新天地购物中心东边十来米找到了张文杰,他满脸血,有四个年轻人正在打他,拳打脚踢的,有两个人在拉架,我上去拉开后,把张文杰拽到绿城宾馆门口,张文杰让我去推他的自行车,我去找车,正在找听见又打架了,我又回到宾馆门口,见又有四个年轻人打张文杰,拳打脚踢的,我又把他们拽开,拽着张文杰往大十字,走到十字西边,又有四个年轻人追上,围着张文杰拳打脚踢,我又拽开,把张文杰送到汇丰商场,然后张文杰打电话报警了。

12、范XX证,今天凌晨1点来钟,我从绿城宾馆出来回家,在门口见一个20来岁的年轻人抓住张文杰的衣服,旁边站个十六七岁的男孩,我问咋回事,张文杰说:这个人非说我打他兄弟了,我劝他们松手,可不听说,这时从西过来两帮七、八个年轻孩,上来就打张文杰,把张文杰打翻在地,我和好几个人拉都拉不开,有一、二十分钟,和张文杰一块的一个孩拉着张文杰往汇丰商场去,可谁知张高峰的儿子和几个人又追去打了张文杰,边拉边打一直到汇丰商场门前,最后,被围观的人拉开了。

13、辨认笔录

14、协议书、收款条

15、卫滨公安抓获赵某某过程

16、张文杰、王某斌伤情鉴定

17、现场图、照片

18、被告人身份证明

19、亢村派出所证明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陈某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畔滋事罪,检察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辩称:指控的第一起事实,不应当追究;张某某不应是主犯;应是自首。经查,第一起作案后,将张某某取保候审,未作处理,也未过诉讼时效,又第二次作案,应当一并处理。在共同犯罪中,张某某实施了殴打行为,起了主要的作用,应是主犯;公安机关已掌握他们的犯罪事实,故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如实供述,构不成自首,故辩护人的辩解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陈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三被告人案发后均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又均能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寻畔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8日起至2011年5月7日止。)

被告人赵某某犯寻畔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28日起2011年元月27日止。)

被告人陈某犯寻畔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10日起至2011年2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刘玉民

审判员崔泽海

审判员冯芝娟

二O一O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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