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陆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以洛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陆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6日19时许,被告人陆某在洛阳市西工区家乐福超市门口,趁被害人于××不备,从其上衣口袋内盗走黑色钱包一个,钱包内装有人民币900余元、港币500元(按当日牌价折合人民币441.25元)。被告人陆某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交待其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陆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于××报案材料及陈述、洛阳市公安局110接警单、案发现场图及现场照片、中国银行外汇牌价及相关证明、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陆某在强制戒毒期间,主动供述其盗窃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陆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黄某

二0一0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张秋花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